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遗嘱视为被撤回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遗嘱视为被撤回。这种撤回遗嘱的方式属于默示撤回,默示撤回遗嘱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前对遗嘱标的物进行再处分而导致其遗嘱视为被撤回,也就是推定遗嘱人撤回了遗嘱。遗嘱人可以变更、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民法典》第1142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只有遗嘱人死亡,遗嘱才生效,遗嘱人在遗嘱未生效前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首先,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是《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在这里,《民法典》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如果单纯从文义解释而言,看似已经将事实行为排除在外,但是根据《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如果遗嘱人以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房屋等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所以,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事实行为,也应当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其次,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主要有,将遗嘱标的物转让、赠与、拆除等情形,遗嘱人实施该行为将导致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取得遗嘱标的物。现实生活中,在遗嘱人实施了将遗嘱标的物转让、赠与、拆除等行为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能不能对该遗嘱标的物转让、灭失、毁损后取得的相应对价、补偿款、赔偿款等主张权利?这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以房屋为例,以下简要分析几种常见情形。
第三,关于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将遗嘱处分的房屋转让、赠与他人的情形。遗嘱人又将该房屋转让、赠与他人,该行为说明了遗嘱人的目的是想让受让人、受赠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该行为却导致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将因此而无法取得该房屋,该行为明显与遗嘱内容相反,所以视为遗嘱人撤回了该遗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将无法主张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
第四,关于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将遗嘱处分的房屋抵债给他人的情形。这里的抵债,是指遗嘱人因债务关系在该房屋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这种情形,如果该抵押权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被实现的,因为此时该房屋已经归属他人,不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那么该抵债行为属于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遗嘱视为被撤回。但是,设定有抵押权并不必然改变抵押物的所有权,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并不影响该房屋可以成为遗嘱的标的物,表面上看似抵债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但是,如果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该房屋解除了抵押,那么该房屋仍然属于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他人,此时该抵债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与遗嘱内容相反,遗嘱不能视为被撤回,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根据遗嘱主张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
第五,关于遗嘱人立遗嘱后,遗嘱房屋因被拆迁而灭失的情形。这种情形下,遗嘱是否视为被撤回,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遗嘱人通过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在协议中约定遗嘱人将遗嘱房屋交由拆迁部门拆除,遗嘱人因此而获得相应拆迁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后的房屋,这种情况下,遗嘱房屋灭失系因遗嘱人同意被拆迁而导致,也就是,遗嘱人同意遗嘱房屋被拆迁属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此时遗嘱视为被撤回。因为该拆迁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与原遗嘱房屋属于不同的物,属于遗嘱人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除非遗嘱人明确表示将该拆迁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原遗嘱房屋的替换财产,否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基于遗嘱而对该拆迁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主张权利。类似这种情况的,还有遗嘱人自己将遗嘱房屋拆除并新建房屋等情形。如果遗嘱房屋被拆迁不是基于遗嘱人的同意,而是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此时并不能得出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不能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种情况下遗嘱人获得的有关拆迁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仍应当作为遗嘱财产。类似这种情况的,还有遗嘱房屋因天灾人祸等非因遗嘱人的行为导致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等情形。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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