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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继承

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继承,这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与其他自然人的遗产继承一样,这两类人的遗产仍然准许他们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9条的明确规定,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两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首先,这里的烈属,是指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革命烈士家属,烈属包括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以及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公民牺牲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其次,我们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和纪念工作,有关烈士褒扬制度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例如,1980年6月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烈士褒扬工作的行政法规。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涉及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的制度。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建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制度。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第三,社会救济又称社会救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享受灾害救济的自然人、享受农村社会救助的自然人、享受救助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为收入低于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提供现金或者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灾害救济制度,是指政府对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和其他特定灾害事件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现金、实物或者服务救援,以帮助其度过特殊困难时期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五保”供养制度和特困户救济制度等。

第四,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虽然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但只要有合法继承人的,则其遗产不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无主遗产,其遗产依然准许继承,不应当收归国家和集体组织所有,这与是否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无关。

第五,这里的“合法继承人”,不仅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还应当符合遗嘱继承人系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的要求。还有,如果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则因其继承遗产的资格被剥夺,那么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六,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那么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也就是,根据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其遗产仍然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另外,如果存在必留份的情况,遗嘱仍应当为必留份权利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总之,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保障自然人生存权,是国家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保障好、照顾好、关爱好烈士遗属,是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从法律条文层面上,对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规定,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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