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如何处理?
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如何处理?继承人故意实施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来的《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59条和关于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法定继承人少分遗产认定标准的规定。
首先,对于故意实施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行为的继承人,法院在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时,减少的标准到底多少合适?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法院在确定具体减少标准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继承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过错程度;二是其他继承人因该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害的大小;三是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继承人因违法行为的获利情况。也就是,既要达到惩罚的目的,又不能惩罚过度。
其次,故意实施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行为的人,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但继承人本人可以不是直接正犯,可以是间接正犯、教唆犯或者从犯。如果是继承人的配偶或者其他亲属实施的该行为,则不应当因此减少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
第三,继承人实施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法院在判断继承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时,可以援引经验法则进行事实的推定。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比,故意行为更具有可归责性,如果继承人仅是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不当然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第四,继承人实施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行为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继承人是否误以为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均不能因此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第五,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继承人实施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行为,必须是继承开始后的行为。另外,如果继承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时,尚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其在事后才取得继承人资格时,那么其在非继承人时所为行为不符合酌情减少遗产情形的构成要件。
总之,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出现继承人存在不法、不道德等行为时,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该继承人承受不利益,以此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酌情增加或者减少遗产分配的规定,是公正价值观的体现,是实现遗产继承利益衡平的必要手段。公正是遗产分割的价值追求之一,通过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肯定性评价,对有违道义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可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有助于保护具有遗产分配请求权主体的相关权益,有利于实现各继承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使得大家可以感知到社会和家庭的实质公平,并能够进一步推动尊重被继承人意志自由的价值观念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价值准则,在继承法律中的发展与共生。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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