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的规定,包括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通过《民法典》法律规定形式将这些道德规范法律化,有助于引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文明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现代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
首先,《民法典》对这些道德规范进行明确法律规定,遵循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满足这些规范条件所构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们国家所倡导和引导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但这种法律规定属于倡导性、宣示性规范,没有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内容,现实生活中并不要求所有婚姻家庭关系都必须完全满足这些规范条件。
其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指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必须坦诚和忠一,不得有隐瞒和背叛婚姻的行为,不得恶意欺骗对方,不得有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等等。这是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上升到法律规定,将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中,赋予其法律形式,不仅对“通奸”“插足”等不道德行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第三,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这也是我们国家一直没有设立配偶权制度的原因所在。可以说,忠实义务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但是大家要注意,无论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还是其他道德规范,毕竟《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没有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所以,如果当事人以该条法律规定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我们国家之所以将这些道德规范规定到法律中,其立法目的仅仅是引导构建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在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受到侵害时,该条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单独判决的依据,但可以作为加重加害一方的处罚的依据。
第四,夫妻应当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应当以礼相待,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歧视和侮辱对方。这种尊重应当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每一处,包括情感上的融合、关怀与体贴,包括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扶助。夫妻之间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尊重是平等的前提,尊重是保证实现夫妻各项权利的基础。
第五,夫妻应当互相关爱,是指夫妻之间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当关心和爱护对方,应当给予对方及时的关爱,不得冷漠和无视对方。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准则,是基本道德要求。
第六,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优良家风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尊老爱幼以及男女平等。家庭美德是指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家庭美德属于家庭道德的范畴,包括家庭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弘扬家庭美德,就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家庭文明建设需要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的培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就是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文明和优良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文明和发展程度。我们应当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成员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第七,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地方,家庭是家庭成员互相享有法定权利和互相负有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是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敬老爱幼就是从不同角度来敬爱和保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晚辈应当尊敬长辈,长辈应当爱护晚辈。法律所要求的敬老爱幼和互相帮助,不仅仅是要尊敬他们的独立人格和对他们履行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更应当包括相互之间的关爱以及在生活上、思想上和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新时代婚姻家庭文明的基本要求,通过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尊老爱幼、互相帮助,来实现对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同时倡导这样一种新型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是我们国家传统文明的一种延续。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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