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4条的规定,是关于收养必须遵循的原则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首先,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在1991年通过了《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于1998年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在婚姻家庭编的第5章专门对收养进行了规定,同时废止了《收养法》。
其次,收养,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或者孙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即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是形成与亲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比如《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三,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包括使被收养人能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为了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在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中,对收养人的条件和被收养人的条件都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另外,我们国家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加入国,根据该公约的精神,凡是承认收养制度的国家,均应当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考虑,所以,将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是毫无疑问的。
第四,为了避免有人以合法的名义掩盖非法行为,利用收养行为买卖人口,建立健康的收养制度,《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立了关于收养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以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买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是指通过金钱或者其他交易模式,在一方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当作交易的对象交付另一方的行为。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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