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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的规定,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8条的规定。古往今来,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各国或者地区都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大多数国家立法的通例,但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立法的范围存在一些区别。有的国家采用罗马法亲等数来反映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范围,例如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州的规定。有的国家采取明文列举的方式将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范围罗列出来,例如法国的规定。

首先,直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的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至于姻亲,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关于姻亲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从现实生活角度出发,出于伦理道德的限制,大多数情形下姻亲是不会结婚的,尤其是直系姻亲之间。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其中,父母与子女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也是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同样禁止结婚。

其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姑妈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及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则不在禁止结婚的行列之中。另外,拟制旁系血亲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内,现实生活中可以通婚,比如养兄弟姐妹之间以及继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结婚。

第三,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已经是现代国家的共识。一方面是出于伦理道德的考量。结婚不仅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而且还要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如果允许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将导致伦理道德和社会关系混乱,影响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和社会良好秩序的构建。另一方面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的选择。血缘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生理或者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子女,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之前的《婚姻法》都有规定,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中删除,将其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之一规定在《民法典》第1053条之中。也就是,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另一方明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仍然与其结婚的,则该婚姻合法有效。《民法典》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尊重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可以说,结婚属于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的事情,是水到渠成的结果,情到深处往往不会在意对方是否身患疾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不宜再以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另一方面是基于现代医疗水平的提高。与以往相比,现代的医疗技术和水平已经日新月异,可以说,很多过去认为不可能治愈的疾病,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医疗技术和手段完全可能被治愈,或者经诊治后可不具有遗传性。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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