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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9条,在沿用2001年《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个别修改。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要条件,是结婚的法定程序,男女双方经过登记之后的婚姻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合法婚姻。结婚登记关涉婚姻成立的有效时间,进而关涉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继承人范围等诸多重大事项。

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婚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方式。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即成立。结婚登记是人身行为,必须男女双方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代理。

其次,法条中申请结婚登记的“申请”表述,说明结婚需要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2001年《婚姻法》第8条规定用的是“进行”的表述,不够准确和清晰,《民法典》进行了修正。关于结婚登记具体应当向哪个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等问题,则应当按照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结婚登记申请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关于婚姻关系成立的有效时间,《民法典》对2001年《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进行了修正。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在“完成结婚登记”和“取得结婚证”之间一般会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民法典》修改为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确立婚姻关系的时间,对结婚登记效力进行了确定,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确认婚姻关系,不再以取得结婚证作为确立婚姻关系的前提。

第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男女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补办结婚登记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关系溯及自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没有办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或者举办了婚姻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而这些情形,很显然都不属于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这些情形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只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即可取得国家认可,从而转化为有效婚姻。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婚姻未成立。

第五,补办结婚登记也适用于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时间为节点进行认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男女双方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进行补办登记的,追认婚姻的效力。

第六,根据各国和地区的风土人情和宗教文化习俗的不同,各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对于结婚程序的法定形式要求也不同,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仪式和登记结合制三种形式。仪式制有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在教堂由神职人员主持进行的结婚仪式,比如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通常有主婚人和证婚人参加,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仪式是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合法有效。仪式和登记结合制,是指结婚既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又必须举行仪式,登记和仪式无论先后,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婚姻才合法有效,比如匈牙利。在我们国家,仪式只是结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是合法婚姻的有效条件。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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