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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的规定。关于疾病婚,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对疾病婚的态度经历了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的转变,是一种从强硬到放宽的态度转变。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法律规定该婚姻可撤销,从实质上讲,是欺诈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变通性适用。

首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没有如实告知,导致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以为并未患有重大疾病,并对今后的婚姻选择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从而作出了愿意与对方结婚的错误的意思表示。这种隐瞒重大疾病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允许撤销。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与另一方缔结的婚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法院才可以认定该婚姻为可撤销。一是客观上必须确实存在不如实告知病情的行为;二是不如实告知病情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三是不如实告知病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四是另一方必须因一方的不如实告知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五是另一方必须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六是另一方必须是在法定撤销权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三,何为“重大疾病”?这只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当该疾病足以影响到另一方对婚姻缔结的意思表示时,即可将其视为重大疾病。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医学上,规定和公示影响婚姻的疾病种类确实是难以做到的,医学越发展,不仅只是发现的病态基因就会越多,而且治疗疾病的技术水平也会越高。同时,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也会使得在医学上界定影响婚姻的疾病种类成为不可能。

第四,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夫妻关系的另一方,不包括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其担心被该疾病传染,可以选择通过分开交往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安全,在婚姻当事人不主张撤销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其也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婚姻的效力和稳定性,甚至会与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悖,实质上是变相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五,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只有人民法院有判决宣告撤销婚姻的权利,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也不是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对婚姻是否具备可撤销事由的相关事项,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和实质审查,属于法院的职权和专业能力范围,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这个权力。而且,婚姻登记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服务,而不在于加强监督和管理。所以,《民法典》的规定只保留了按照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的方式。

第六,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果另一方没有在这个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婚姻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

第七,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尽管患有重大疾病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仍然应当属于婚姻自主权的范围,国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更新,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要件,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无效婚姻事由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无效婚姻的事由被不断限缩。

第八,关于婚前患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问题,我国之前《婚姻法》把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婚姻无效。现在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改变,将其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赋予了另一方婚姻撤销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表现。1950年《婚姻法》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和“患花柳病或者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者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2001年《婚姻法》采取概括性表述方式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第九,婚姻的基础,归根结底是感情,患有疾病而缔结的婚姻,不应当以绝对无效来对其进行评价,而应当以相对无效来进行处理。绝对无效就是婚姻无效,相对无效就是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是对欠缺要件的结婚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而且只有法院可以依职权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无权决定婚姻的效力,所以婚姻无效通常适用于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形,一旦婚姻无效,即自始无效,永远无效,没有期限限制。而婚姻可撤销,尽管一旦婚姻被撤销,也是自始无效,但申请撤销婚姻有期限限制,逾期则撤销权消灭,同时,可撤销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私人利益,所以可撤销婚姻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才能撤销婚姻。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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