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法定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定继承知识

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中都有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后,其法律后果涉及婚姻效力、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损害赔偿等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婚姻的效力。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扶养。当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身份自始否定,相互不能基于配偶的身份作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关于子女的身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4条的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在我们国家,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结果,不仅会溯及婚姻双方,而且还会溯及这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身份,由于这样的婚姻关系而生出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尽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但名义上却与婚生子女存在区别。在世界其他国家,有的国家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认为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均不能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利益,子女都属于婚生子女。有的国家规定,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期间所生且在撤销宣告之前已经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撤销宣告之后出生的为非婚生子女。

第三,关于子女的抚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父母双方关系的影响,任何人都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当事人双方都有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第四,关于财产的处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之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那么应当如何分割该共同共有财产呢?首先是由当事人自己先协商处理,达成分割协议的,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为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如果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就是,婚姻在因重婚导致无效之后,法律会更加注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这里的“合法婚姻”是指重婚者在实施重婚行为之前,缔结的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第五,与2001年《婚姻法》第12条相比,《民法典》第1054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说,该条规定弥补了《民法典》第1091条的遗漏,明确了在婚姻无效和被撤销后,无过错方同样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不仅是充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体现,同时也是对过错方违法意图的一种威慑和约束。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对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后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关于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该条规定只适用解除合法有效婚姻的情况,适用范围过窄,对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过错方的追责问题则存在遗漏。该条规定不能适应现实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需要,不利于充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妨碍了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咨询离婚问题或者遗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离婚专业律师或者遗产继承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免费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