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们国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的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第1款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列出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五项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法律规定第2款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是指,夫妻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夫妻的劳动报酬。工资的范围包括夫妻取得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奖金、工作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不仅只是基本工资,而且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金、加班工资、各种补助补贴等等。工资和奖金,一般是针对夫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情形下取得的劳动报酬而言的。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夫妻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夫妻与支付报酬的单位通常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夫妻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均为劳务报酬所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这些劳务所得的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指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又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投资的收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逐渐出现了分离,将投资与生产、经营并列,符合当前社会公众财产来源多元化趋势的要求。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证券所得的收益,或者投资公司、企业的股份分红所得的收益,这些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这些收益已经难以进一步纳入生产、经营收益的范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与生产、经营收益一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除了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包括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但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知识产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其一方所有,夫妻共有的只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例如夫妻一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
第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的财产,主要是指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的财产。由于对继承权性质的理解不同,对遗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理解也不同。也就是,在如何界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继承人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准,另有观点认为应当以遗产分割时间发生在继承人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准,还有观点认为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和遗产分割时间均发生在继承人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准。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1条的规定进行理解,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受赠的财产,既包括基于一般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基于遗赠而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这里的“受赠的财产”,一般情形下,是指权利已经转移给夫妻一方的赠与财产,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特殊情形下,这里的“受赠的财产”,还包括公证赠与合同债权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债权,因为这些债权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在受遗赠财产情形下,作为夫妻一方的受遗赠人,如果其拒绝受遗赠、或者逾期未表示接受遗赠、或者存在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那么其不可能取得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对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这种情形属于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思自治范围,自然应当予以尊重,此时该财产应当依据遗嘱和赠与合同的指定,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兜底性条款,是对于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夫妻。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男女双方,以及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因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第七,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合法婚姻从完成结婚登记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时为止。夫妻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这个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得”的对象应当理解为财产权益的取得,不能理解为已经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财产权利,即使尚未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该财产,也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也就是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各自的收入高低、从事的工作无关。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应当在征求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做出处分,而不应当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
第九,夫妻在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时,应当与《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的夫妻家事代理权配合使用。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但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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