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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下列五种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首先,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生产、经营、投资所得,婚前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无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时,各自的个人财产属于各自死亡后的遗产,也不能将各自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其次,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具有人身属性,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这种赔偿或者补偿对于受到人身损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些赔偿或者补偿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夫妻一方用来治疗和康复的必要费用,因此只能归属受到人身损害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同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具有人身属性,也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属于遗嘱人、赠与人的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应当尊重遗嘱人、赠与人的意志,依法保护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在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指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时,法律应当予以确认。现实生活中,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此时房屋的归属问题应当区分对待。夫妻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子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子女夫妻双方的按份共有财产。

第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物品,例如个人的书籍、衣物、洗护用品等。有观点认为,对于这些生活用品应当区分价值高低,对于价值较高的生活资料,比如贵重的首饰、健身器材、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等,尽管归夫妻一方使用,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夫妻另一方采用作价的方式予以补偿。对此持反对意见的认为,生活用品的个人专用性特征决定了个人生活用品适宜归属个人所有,价值较高的生活用品也具有个人专用性;而且,价值高低很难有一个评判的标准,夫妻经济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通常差距较大,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以价值高低作为标准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还有,个人生活用品归属个人所有,通常也符合当时夫妻在购买该生活用品时的内心真实本意。

第五,其他应当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法律的兜底性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夫妻个人财产类型。

第六,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孳息是指原物上产生的新物,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出的出产物或者收获物,例如果树上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原物的所有人参加租赁、投资、储蓄等民事法律行为所依法获得的报酬,例如租金、红利和利息。有不少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该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与配偶一方或者双方的时间、劳力、智力的付出以及相互协作有关,那么该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就不能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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