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不离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除法定情形外,不可以。这个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男女双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为了维持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言,所谓的“共有的基础丧失”,指的就是离婚。离婚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了婚姻关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基础即不存在,所以离婚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之间能够协商一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等事项都能达成协议的,那么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
其次,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也就是在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必须得有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否则不可以请求分割。这是维持共有财产之共有关系的要求,也就是对于共有财产,应当以维持共有为原则,以破除共有为例外。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03条关于共有物分割规则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或者出现“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也就是,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出现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进行分割。该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稳定性,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而《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在夫妻不离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两种情形,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系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
第五,关于夫妻一方实施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无论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还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已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实际已经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这种情形已经构成夫妻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夫妻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六,关于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扶养指的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扶养关乎被扶养人的基本生存权,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在被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为了履行其法定义务,必然需要因此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此时如果夫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则必然导致被扶养人无法得到医治,被扶养人的生命安全必然受到威胁,其基本生存权更无从谈起。所以法律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即这种情形构成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里的“法定扶养义务”应当理解为广义上的扶养义务,既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也包括平辈之间的扶养,还包括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的情形,包括一定条件下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具体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059条、第1067条、第1074条和第1075条的规定。
这里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可以参考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而言,诸如糖尿病、肿瘤等需要长期医治的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的疾病,对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主要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一般不应当包括营养费和陪护费等费用。
第七,关于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民法典》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参考适用时,还要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财产分割原则。
第八,世界各国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有不同的立法例,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分割后原共同财产制是否继续适用问题。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以非常夫妻财产制为前提的国家,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夫妻财产制形式也随之发生改变,原共同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除非在法定特殊情形消失后,夫妻双方向法院申请解除非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阻断了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路径,满足了夫妻一方在婚内特殊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是对法定或者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
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不以非常夫妻财产制为前提的国家,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对象仅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变化。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后,原共同财产制继续适用,对于将来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对于将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又产生纠纷,只能另行起诉。
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出现法定事由时,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夫妻一方申请、或者经夫妻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撤销原依据法定或者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复杂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九,关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在我们国家,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2001年《婚姻法》出台前,曾有学者提出建议设立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但未被采信。2007年《物权法》在第99条规定了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则,其中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方面,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4条才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一项制度进行规定,该规定第一次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时隔将近十年后,2021年《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适当修正,将其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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