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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之诉

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在血缘联系上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生物学上的意义和法律上的意义。

首先,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或者否认之诉的问题,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都没有明文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在第2条中首次肯定了亲子关系否认与确认诉讼制度,并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证明责任及亲子关系的推定条件,但该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程序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是父、母、成年子女。因为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会影响到父、母、成年子女三方的利益。对于未成年子女,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提起诉讼。

第三,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为了防止滥用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应当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这里的正当理由可以是有同居事实或者存在事实婚姻等理由。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主要发生在一方提起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之诉的情形下。

第四,亲子关系的否认是对已经推定的亲子关系的否认,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现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实质是对已经形成的亲子关系的解除。一旦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原有的稳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将被破坏。所以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五,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根据《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民法典》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均享有亲子关系的否定权。对于未成年子女,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不能享有否定权,即使应当享有否定权,也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际还是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其本应当享有否定权,但是,立法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了防止子女通过否定诉讼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仅赋予了父母亲子关系的否定权。

第六,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同样应当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法律规定对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必须具备充分的正当理由,这是为了提高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门槛,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因为亲子关系一旦被否定,在父母子女身份还没有重新界定的这个时间段内,子女处在不稳定的亲权环境下,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年老的父母也可能会因此处于无人赡养的状态。

第七,关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条件中的“正当理由”的情形,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属于有正当理由:一是,在推定的子女受胎期间内,被推定的父亲与母亲并未发生性关系的,但是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除外;二是,通过亲子鉴定等医学方法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子女的;三是,其他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父亲或者母亲的子女的事由,比如丈夫在推定子女受胎期间无生育能力的等等。

第八,关于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国家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观点认为,在我国重血缘的传统文化氛围和当时计划生育的背景下,如果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限制在一定的时效之内,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除了离婚之外无其他途径生育自己的子女,从而激化家庭矛盾。另有观点认为,限制诉权行使时间,不轻易打破子女的生长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且世界各国均对否认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做了限制。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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