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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或者撤回遗嘱鉴定,等于承认遗嘱吗

不申请或者撤回遗嘱鉴定,等于承认遗嘱吗?这不等于承认遗嘱,遗嘱到底是有效还是没效,还是要看遗嘱本身有没有问题,与是否申请鉴定或者是否撤回鉴定没有必然联系,否则就没有人敢申请鉴定或者撤回鉴定了,这反而不利于查明遗嘱的真实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首先,遗嘱鉴不鉴定只是涉及遗嘱的真实性问题,不涉及遗嘱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遗嘱的真实性,指的是遗嘱形式的真实性,不是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通俗一点说就是遗嘱是不是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遗嘱鉴定只能鉴定遗嘱形式的真实问题,也就是主要鉴定的是遗嘱是不是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其次,查明遗嘱是否真实,是原被告双方和法院的共同目的,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遗嘱鉴定,但是大家要注意,无论是哪一方申请鉴定,都不会也不能因此改变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主体。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负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但申请遗嘱鉴定的是被告,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事后改变主意,不想申请鉴定了或者撤回了鉴定,此时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还应当是原告方,不能因此而认为,由于被告不申请鉴定或者撤回鉴定所以被告应当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在遗产继承纠纷诉讼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无论你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无论你是遗嘱提供人还是遗嘱受益人,你自己一定要明白,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到底是不是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一方,自己到底要不要申请遗嘱鉴定,如果鉴定不出来到底是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自己一定要做到心里有数,不懂的可以咨询或者委托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帮忙解决,因为不同的遗嘱类型举证责任规则不同。

第四,咱们举个例子,比如原告拿出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了遗产归原告一个人继承,被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这个时候,通常被告会申请遗嘱鉴定,如果顺利鉴定了,那么根据鉴定结果,遗嘱真的就是真实、假的就是假的,没什么可说的。但是,如果被告不申请鉴定或者撤回了鉴定,那么这个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谁应当对这份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呢?

第五,这里先跟大家明确一下,遗嘱属于书证,而且属于私文书证,是自然人个人制作的处分自己财产的书证。关于私文书证的证据规则,是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的规定。也就是,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从这个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如果原告系“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尽管原告对私文书证也就是遗嘱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作为私文书证制作人的遗嘱人,如果在遗嘱中“签名、盖章或捺印的”,则“推定为真实”。也就是,在遗嘱有遗嘱人签名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申请鉴定或者撤回鉴定的,则推定遗嘱为真实,这就对被告很不利。这就是为什么原告也就是遗嘱受益人自己一般不主动申请遗嘱鉴定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六,这里我再跟大家说明一下,在北京这边,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这个《解答》的第23条规定了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原则,即“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这个《解答》规定可以说,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个《解答》在当时的几年里“流行”过,那个时期北京的判例大都是按照这个《解答》的规定来判的,因为我们专门办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有十几年了,经历过这个阶段,不信大家可以上网检索一下这个时期的判例。也就是,在当时,如果原告系“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遗嘱真实性,自己又不申请遗嘱鉴定或者撤回鉴定的,那么一般会被推定遗嘱不真实。所以在那个时期,被告会依据这个《解答》规定,就是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鉴定后又撤回,而这个时候,通常原告反而会主动申请鉴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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