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隔代抚养与赡养,指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即隔代抚养,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即隔代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这种抚养与赡养,如果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4条规定的要件,那么这种抚养与赡养即为法定义务。
首先,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相互义务关系问题,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第22条中第一次进行了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28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现在的《民法典》予以沿用。这种隔代抚养和隔代赡养的规定,有利于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价值追求。
其次,关于隔代抚养,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4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也就是,未满18周岁,但是,如果已经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成年人。
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指的是父母双方均已经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又包括宣告死亡。这里的“无力抚养”指的是父母双方已经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是父母双方当中,一方死亡,一方确实无力抚养,那么这种情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是指负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正常生活需求的经济能力,这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关于隔代赡养,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4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同样,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里的“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因某些特殊困难无力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多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而其他子女仍有赡养能力的,其他子女都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是指有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基本生活的能力,能够对他们进行赡养和照顾。赡养的方式可以是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赡养,也可以是通过给付赡养费、进行探望等方式来进行赡养。
第四,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属于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其亲密程度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规定的这种隔代抚养和隔代赡养的祖孙关系,实质上是附条件的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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