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这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5条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平辈亲属,一般而言,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扶养义务,只有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兄弟姐妹之间才会因此而产生扶养义务。
关于兄、姐对弟、妹的扶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兄、姐才有扶养弟、妹的法定义务:第一个条件是,弟、妹尚未成年,也就是弟、妹尚未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已经成年。第二个条件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里的“无力抚养”是指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双方当中,一方死亡,一方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抚养弟、妹的义务。第三个条件是,兄、姐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是指负担弟、妹正常生活需求的经济能力和监护能力。
关于弟、妹对兄、姐的扶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弟、妹才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第一个条件是,兄、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包括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该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第二个条件是,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第三个条件是,弟、妹有负担能力,能够负担兄、姐的正常生活。
关于兄弟姐妹的范围,主要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这种法定条件下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肯定了相互扶助的传统道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老年人生活的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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