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嘱公证后还能撤回吗?这是可以撤回的,不管遗嘱有没有公证,遗嘱人在其生前随时都有权撤回、变更或者作废其之前所立的遗嘱,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的明文规定,是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
大家有这样的疑问,通常是因为民法典施行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的效力,而是以遗嘱人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无论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是不是公证遗嘱。在撤回遗嘱的方式上,遗嘱人既可以采取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撤回,比如重新订立遗嘱把之前所立的遗嘱进行撤回、变更或者声明作废,也可以采取对遗产进行处分的方式进行撤回,也就是,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把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或者进行拆除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视为遗嘱人撤回了遗嘱。这些情形都是无伦遗嘱有没有公证,遗嘱人均可以随时撤回的。
关于公证遗嘱的撤回问题,原来的《继承法》规定的是必须还是通过公证的方式才能撤回,以公证之外的其他遗嘱形式是无法撤回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的。也就是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只有在适用原来《继承法》的前提下才适用的。因为《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施行至今也才四年左右,如果遗嘱人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尽管直到现在才开始处理遗产继承,那么仍然还是应当适用原来的《继承法》,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使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于遗嘱内容存在抵触的部分,仍然是以公证遗嘱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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