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案例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依法有效
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又无相反证据,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同事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
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手机短信的形式订立遗嘱是否有效
见证人应对遗嘱人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见证
配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亦不能代为书写遗嘱
自书遗嘱未有明确的日期,不符合遗嘱之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继承法并未限定代书遗嘱需代书人亲笔书写,故代书遗嘱可以采取打印件的形式
打印的代书遗嘱并非必须由代书人亲自打印,但见证人应确保打印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对遗产的分割等事项达成约定后,未经所有继承人签署,则无法按约定履行
立有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确立继承份额,其他遗嘱应自然失效
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若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要件应为有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由代书人电脑打印形成,符合其他形式要件,可认定有效
打印版自书遗嘱,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其本人亲自打印,方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要求字体必须是可识别的,但仅个别文字无法辨识,一般不对遗嘱效力产生影响
代书遗嘱形式有瑕疵,但能结合录像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认定有效
手印可视为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
共776记录
«上一页
1
...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
39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