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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死亡获赔的丧葬费应归其近亲属

【裁判要点】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享有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若被侵权人生前居住的公益养老院垫付了被侵权人丧葬费,且被侵权人近亲属亦对该款进行了偿付,则剩余的丧葬费应归被侵权人近亲属。

【基本案情】

李某未婚、无子女、父母亲亡故,仅有一妹妹,常年居住在某乡镇养老院。一日,李某乘坐客车外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交通部门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某乡镇敬老院依照惯例处理了李某的善后事宣并支付了丧葬费。后经李某妹妹、某乡镇养老院与肇事责任方达成协议,肇事责任方赔偿李某妹妹死亡赔偿金9万元。另付丧葬费9693元,并将上述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随后,李某妹妹向某乡镇养老院支付了某乡镇养老院垫付丧葬费后,双方就剩余的丧葬费4459元归属发生争议。
李某妹妹以其作为死者唯一亲属,有权请求责任人支付丧葬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扣除养老院已支付的丧葬费后的剩余款项归其所有。
某乡镇养老院辩称:李某自入住养老院,一直由养老院供养,李某善后也是养老院负责处理的,实践中任何丧葬费的花费均不能与按照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一致,故全部丧葬费均应是归养老院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责任方赔付的丧葬费,扣除某乡镇养老院支付的丧葬费后,剩余的丧葬费归李某妹妹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被侵权人为自然人的,死亡后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近亲属承继,而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无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结合本案,李某虽一直在某乡镇养老院居住,但其仍有亲属,即李某妹妹。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妹妹作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故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款项及丧葬费应归李某妹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涉案某乡镇养老院办理了李某的善后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其数额均在合理范围内。故李某妹妹应偿付乡镇养老院实际垫付的费用,然剩余丧葬费归李某妹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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