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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以赠与方式变更遗嘱处分财产权属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裁判要点】

遗嘱人立遗属指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后,在生前又以赠与方式变更遗嘱中所列主要财产的房产权属至他人,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此时,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73岁的老张在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后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并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房屋和为数不多存教。但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巨大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更加剧老张的不满。于是老张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某拒绝。小张以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字系自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邓某腾出房屋。

邓某辩称: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邓某在九十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老张虽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房屋指定邓某一人继承。但其在生前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小张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老张的这一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老张对遗嘱中房屋的变更处理有效。由于在继承开始时,老张通过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权属已发生了变更,故邓某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房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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