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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汤甲。
被告:金某、童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汤甲系夫妻,生育被继承人汤某。汤某与案外人金甲结婚生育一女金某,后双方协议离婚。此后汤某与被告童某再婚,生育一女汤乙。2011年1月17日,汤某与被告童某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2月19日,汤某与汤乙遇害身亡。被继承人汤某名下银行卡存款余额为50,799. 63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汤某的遗产应由两原告和两被告法定继承。
被告未答辩。

【法院裁判理由】

汤某与汤乙在同一事件中遇害身亡,亦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应认定汤某先于汤乙死亡。汤某的遗产由王某、汤甲、金某和汤乙继承。随后汤乙死亡,其遗产由童某继承。两原告年老体衰,应酌情多分遗产。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款。

【评析】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无法确定各自实际的死亡时间和先后顺序继承该如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于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维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汤某与汤乙在同一事件中遇害,不能确定实际的死亡先后顺序。汤某和汤乙各有继承人,且汤某系汤乙长辈,为此,推定汤某先死亡,汤乙后死亡。汤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父母王某、汤某,子女金某和汤乙,四人各得1/4。汤乙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只有父亲童某,遗产由童某继承,为此童某得1/4。
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首先,要判断的是死亡人是否各有继承人,而不是是否各有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实践中容易产生这种误解。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是为了避免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其次,各有继承人的,要判断是否有长辈晚辈之分,有长辈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这是人类延续的自然规律,也符合人伦普遍认知。最后,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则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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