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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无人继承、一人受遗赠的遗产,受遗赠人如何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
被告:某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系被告村村民,叶甲亦是被告村村民,原告系叶甲的侄子。叶甲于2003年2月9日在被告及另外见证人蔡某、
乙的见证下,订立遗嘱,指定由原告叶某继承其全部财产。现叶甲于2014年3月1日去世,其去世之前父母已经离世,且无兄弟姐妹,无子女配偶。另查明,坐落于瑞安市某房屋现登记于叶甲名下。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被继承人叶甲系原告的叔叔无法定继承人。叶甲立遗嘱,房屋由原告继承,应按照其遗嘱办理,遗产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观点:认可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

【法院裁判理由】

叶甲所立的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诉争房屋系叶甲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其有权处置,原告作为遗嘱的继承人,本案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取得该房屋。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

【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之分。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起诉要求分割遗产的当事人为原告其起诉时可以列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为被告。未被列为原告或被告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将其列为其同原告。

按照上述规定,有权取得的遗产的人数为不少于二人,才能既有原告,又有被告。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形,以及只有一个继承人,或只有一个受遗赠人的情形。这时该怎样起诉,列谁为被告?

如本案例,无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个受遗赠人。起诉时,该受遗赠人为原告,被告应该列谁?本案例中,原告将被继承人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列为被告,法院亦准许其如此起诉。理由是,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该规定,本案听涉遗产应归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潜在的遗产取得主体,是遗产利益的潜在诉争对手,为此,将其列为被告。

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首先,在本案的情形下,遗产有受遗赠人,并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只要受遗赠人主张遗产,集体所有制组织并无取得遗产的可能,其无法与受遗赠人有实质的对抗。正如本案的诉讼过程被告集体所有制组织没有提出任何主张,只是“配合”诉讼了。这样列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被告没有任何意义。其次,继承纠纷诉讼并不是非得有被告。如果确实只有一个民事主体有权取得遗产,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遗产归其所有。这个过程中,虽然没有对方当事人形成抗辩,但法院同样可以依职权全面审查之后作出裁判。虽然目前,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没有这类规定,但今后是否也可以考虑将这类案件以特别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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