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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可以考虑多分份额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某1,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2,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某3,女,

再审申请人马某1因与被申请人马某2、马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16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存在出入。原审认定事实:“2004年马某5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马某4与杜某某由马某1进行赡养至其二人去世。本院认为,在马某4、杜某某的赡养问题上,可以认定马某1与马某5相比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可以考虑多分份额。”但原审判决结果为:“股金款162136.7元由马某2继承。”该数额实则为已故二老两次股金(遗产)总额(486410.12元)的三分之一,事实证明马某2继承的遗产份额为平分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审判决结果并未体现出少付出少分份额的认定事实。相关证人能够证明因马某4患有慢性疾病,马某1长期在村医疗室为其诊疗、购药;在马某4及杜某某病重期间,马某1放弃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机会。自2004年至2017年,马某1因独自照顾父母直至二老分别去世,已先行垫付赡养费用350740元。故请求法院撤销(2021)京0116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存放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马某4、杜某某科学城第二次占地股金款272370.38元由马某2继承81068.35元,由马某3继承48641.01元。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再审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对马某4、杜某某二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在认定马某1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对马某1多分遗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马某1申请再审虽提交了新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马某1所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再审的法定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万建华

审 判 员 李 雨
审 判 员 董爱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 畅
书 记 员 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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