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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有效遗嘱,法院按照最后一份遗嘱的意见办理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林某。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原告林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张某3在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林某继承所有,该房屋由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2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房屋总价值约为400万元)。诉讼中,原告将此项变更为系争房屋的产权,全部归林某所有,被告张某2配合原告林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由原告林某向被告张某2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3与原告林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于2021年3月28日因病死亡,其父母均早于其死亡。现系争房屋的产权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在林某、张某2名下,为共同共有。2020年3月25日,由张某3书写了一份遗嘱草稿,并由张某3和林某共同签名。该遗嘱草稿的主要内容为:坐落于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张某2所有;坐落在某某区XX镇XX村XX组XX号XX自建房屋,按动拆迁政策所得,分到房和宅基地钱款按儿子60%,女儿40%各得;存款一百万,到期日为2020年9月间,到期后儿子50%,女儿50%;儿子负责父母生前、生后一切费用负责抚养,女儿不负责经济责任但要照顾父母,如果儿子在抚养期确有经济困难,女儿应力所帮助;父母退休工资谁领养给谁,终身后补贴款和退休工资均由儿子张某2所有。2021年2月10日,张某3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为:某某区XX镇XX村XX组XX号XX宅基住房分配给女儿张某1继承所有;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分配给张某2和妻子林某二个人所有,以后林某一半房产给谁由妻子自主自定;原2020年3月25日草稿之用,今天声作废,本遗嘱为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令所求。
被告张某2辩称,第一份遗嘱,被继承人意思表示清楚,书写完整,而且有见证人,符合法律的要件。而第二份遗嘱,当时被继承人是患重病,已经是进医院临终关怀,故认为不是其的真实意思表达,且欠缺相关的见证人。同时在行文和表述当中,逻辑上和行为上是有错误和矛盾的,故后一份遗嘱不能被认定。系争房子应当归被告张某2一人所有。退一步,即使后一份遗嘱能认下,系争房屋亦为被告与母亲共有,双方之间亦存在共有的基础,被告也愿意让母亲住在系争房屋的南房间内,由姐弟进行照顾,这样也更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故系争房屋不应出售或者折价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述称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张某3死亡时间均属实。2001年7月26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在原告林某、被告张某2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20年3月25日,被继承人张某3、原告林某立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父亲张某3,母亲林某是一身贫寒人,靠工资养大儿子和女儿,现留下二套房分割给儿子张某2,女儿张某1。坐落在某某区某某路1700年51号301室房屋,归儿子张某2所有,坐落在某某区XX镇XX村XX组XX号XX房屋自建,按动拆政策所得,分到房和宅基地钱款,按儿子60%,女儿按40%各得,全程办理手续均有儿子张某2办理。父母现有存款壹佰万,到期日为2020年9月间,到期后儿子50%女儿50%所有,女儿五十万建议买医疗保险,和外甥结婚礼金。儿子五十万负责父母生前生后一切费用当负责抚养。女儿不负责任济责任、但照顾父母责任,如果儿子在抚养期确有经济困难女儿因力所帮助。父母退休工资谁领养给谁,终身后政府所补贴款和退休工资均有儿子张某2所有。父母亲立据希儿子张某2,女儿张某1各遵照。
2021年2月10日,被继承人立下遗嘱书一份,主要内容:原定某某路住房分配给张某1女儿,因本人在2017年九月被父亲卖掉,钱壹佰贰拾父亲投资理财失败损失。另外壹佰贰拾张某160万、张某260万已分掉,现某某路空无房可给女儿,现为补偿张某1我在某某区XX镇XX村XX组XX号XX号宅基住房分配女儿张某1继承所有。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分配给张某2和妻子林某二个人所有,以后林某一半房产给谁由妻子自主,自定,原2020年三月二十五日草稿今天声(明)作废。
诉讼中,因被告对后一份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所写有异议,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前述二份遗嘱是否系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2023年5月15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二份遗嘱上手写字迹(除落款处“林某”签名字迹)需检的手写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为此,被告支付鉴定费23,500元。
庭审中,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某某母亲房间一直保持原样等母亲回来,愿意随母一起居住生活并赡养母亲终某。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被继承人张某3生前留有遗嘱,故本院按照最后一份遗嘱的意见办理,且该意见与本案原、被告于系争房屋由原告林某、被告各半共有的意见亦为一致。实质上,本案中争议的为双方是否存在共有的基础的问题。现原告林某、被告系母子关系,特别是原告作为老年人,有房所依亦为保障其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现实生活中,被告亦明确表示愿意赡养母亲,故双方之间共有房屋没有任何障碍。综上,原、被告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亦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老年人权益,本院对原告的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登记在原告林某、被告张某2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由双方继承所有,各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9,700元,被告张某2负担9,700元;鉴定费23,50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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