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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中,如何理解“共同送养、共同收养”?

【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十条  【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要点分析】

本条是关于共同送养和共同收养的规定。

一般来说,送养和收养都必须父母双方共同,但是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无配偶者也可单方收养。

1、怎样理解生父母双方须“共同送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一般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离婚或者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时,抚养子女的一方送养子女也必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私自送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经法院判决后将子女领回。只有当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查找不到或者死亡时才可以由单方决定送养。
但是,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2、怎样理解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进行收养时,夫妻双方也必须取得收养子女的一致意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夫妻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原为无配偶者收养,收养人收养后再婚的,如果配偶表示愿意收养,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后,形成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如果配偶表示不愿意收养的,则只能认定为单方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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