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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要点分析】

作为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子女

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不愿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所生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没有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规定源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

(2)有托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作出这-要求,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得到成长所必要的较为良好的环境。首先,收养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的辩别事物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其次,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物质条件。再次,收养人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为被收养人提供成长所需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即收养人没有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

这是由收养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应当从整体上考察是否能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4)年满30周岁。

这是根据收养关系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父母子女关系这一基本目的而作出的规定。这个最低年龄限制,是对收养夫妻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这一年龄的确定,参考了我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因素和伦理要求,同时也考虑到收养人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和经济来源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收养人的年龄上限作出规定,但实践中仍应考虑收养人年龄过高的不利因素,在作出决定时尽量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 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

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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