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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的法律界定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的法律界定,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该规定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详细清楚划分,使得法律概念更加明确清晰,有利于法律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是立法不断探索的体现。

首先,亲属可以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种分类也是世界上通行的亲属分类法。亲属在我们国家的古籍中早就有记载,唐代的时候首次在律法中运用亲属的概念。亲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配偶、血亲和姻亲,我们国家的《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广义的亲属分类,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和姻亲。

其次,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是指因结婚成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互为配偶,并因此产生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亲属范围的界定,各国均有不一样的规定,主要争议就是对于配偶是否属于亲属的争议。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配偶不属于亲属,而将配偶与亲属对称,认为配偶关系的发生是其他亲属关系的基础,配偶之间没有亲系可寻,配偶之间既不是直系亲属也不是旁系亲属。而持相反观点的其他一些国家则认为,正是因为配偶是产生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所以配偶不仅当然的属于亲属范围,而且亲属关系比其他亲属更加密切。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将夫妻认定为亲属,夫妻相互为至亲,在现代法律中,配偶属于亲属是没有争议的。

第三,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不区分父系和母系,也不区分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他们均出自同一祖先,是直接的、真实的血脉相承的亲属。比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甥、甥女。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他们均属于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原本没有血缘关系或者没有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他们与自然血亲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配偶双方,各自与对方的亲属之间的关系。姻亲,包括自己血亲的配偶,比如儿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姑父、伯母、舅母等;包括自己配偶的血亲,比如公婆、岳父母、丈夫的兄弟姐妹、妻子的兄弟姐妹等;包括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比如妯娌、连襟等;包括自己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比如夫妻双方的父母之间的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第五,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地方,家庭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享有法定权利和互相负有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对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与传统不同,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在不断缩小,组成家庭的亲属只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民法典》对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主要强调“共同生活”这个概念,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只有具备“共同生活”这一条件才属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民法典》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是实现家庭生活的最佳组织形式。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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