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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愿,禁止强迫,禁止干涉

结婚自愿,禁止强迫,禁止干涉,也就是,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6条的规定,是关于结婚自由原则的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具体结婚制度上的体现,是对干涉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也是对结婚条件的一种限定。

首先,关于结婚自由原则,在我们国家之前的法律中早就有体现。例如,1950年《婚姻法》第3条、1980年《婚姻法》第4条、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5条。此外,其他法律也有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例如,经修订后于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2018年修正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其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首先强调的是结婚主体必须是男女,只有异性才能享有结婚的权利,也就是排除了同性婚姻结婚的可能,因为我们国家法律目前还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另外,婚姻自由并不仅仅限于初次结婚的男女,还包括离异或者丧偶的男女,只要满足结婚的条件,任何人都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

第三,这里的“完全自愿”,表明结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意志自主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应当是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应当是结婚当事人本人自愿而非父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自愿,应当是完全自愿而不存在勉强的情况。

第四,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被强迫结婚,必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为构成强迫,则依据违反结婚自愿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的效力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对于是否存在“强迫”,应当结合结婚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轻信一方的口述。现实生活中,强迫的手段或者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方利用掌握的对方或者对方亲属的隐私,或者利用对方及其亲属处于贫穷、病痛等不利困境,侵害对方或者对方亲属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强制另一方违背自身意愿与其结婚。

第五,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里的关键,是区分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父母、亲友以及其他组织的建议和意见,不能理解为是非法干涉,但该建议或者意见是否采纳,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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