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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知识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是对夫妻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世界多数国家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予以充分肯定和认可。在我们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在2001年《婚姻法》第19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首先,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效力。根据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对于夫妻财产制,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约定财产制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其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第1063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也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未指定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财产范围。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第1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很宽泛的,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也就是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论是男女双方哪一方名下的财产,也无论是哪一方的婚前财产,共同财产也好、个人财产也罢,只要不是别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四,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论该财产原本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可以通过约定将其归属进行重新调整,也就是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种归属结果。

第五,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第1款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归属涉及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财产约定关乎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而且,婚姻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意味着夫妻财产约定的存续时间也会比较长久,需要使用较为稳定的形式来表达。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约定内容,便于保管,有利于减少争议,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观点认为这并不等于口头约定一律无效。在实务中,对于夫妻双方以口头形式作出的约定,事后双方均予以确认无异议的,该口头约定一般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需要公证和登记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只需要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即可,无需经过公证,也无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有的国家则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不仅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且需要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比如公证、登记后,才能生效。在我们国家,尽管对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公证后生效,另有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但是,公证只是起到证明的效力,并不是约定生效的要件。同时,由于夫妻财产登记的内容、效力等问题极其复杂,而且我国目前对家庭财产的监督也还不够规范和完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登记,至少目前还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所以,现在的《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没有将公证或者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第三人的前提。

第七,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夫妻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婚前订立的财产协议,应当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对于婚后订立的财产协议,只能自协议订立时生效,并约束订立之后发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财产协议订立之前的夫妻关系,则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或者原有的约定财产制。

第八,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这是指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里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间产生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无论该债务产生的原因为何,只要相对人在该债务发生时知道该财产约定,那么就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那么该财产约定对相对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对该债务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清偿。关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相对人无须对自己不知道该约定举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在该债务发生时已经知道该财产约定,举证不能的,对该债务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清偿。

第九,男女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行为,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既需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又需要满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件:一是缔约的男女双方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该约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签订财产协议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三是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的法定义务;四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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