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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知识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0条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父母和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三种情形。

首先,关于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指存在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有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由婚姻关系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我国对婚生子女采取的是推定制,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所生的子女,推定皆是婚生子女,与父母是否继续保持婚姻关系无关。婚生子女的推定,不仅是对子女的婚生身份的推定,同时也是对父亲身份的推定。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没有婚姻关系父母所生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父母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三类。

其次,养父母子女关系。这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本身没有血缘关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双方一旦成立收养关系,法律拟制他们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告终结,被收养人与其养父母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第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也是一种基于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续存在。也就是,在继承权方面,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双重继承权,即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继父母既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

第四,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为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仍然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遗产,子女仍然可以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属于亲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也就是,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在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完全解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因收养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和养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间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第六,在继父母子女之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前提是双方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而《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继父母子女,其前提是双方““有扶养关系”。从《民法典》各编的体系安排角度解释,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并列,各自独立为一编,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继承编的专门规定。所以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方面,应当以继承编规定的“有扶养关系”为前提。

但是,在如何理解“有扶养关系”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在继父和生母离婚或者继母和生父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继子女随生母或者生父生活,此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中断,拟制血亲关系消灭,其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中断,那么这种情形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继子女继续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双方扶养关系存续,那么这种情形下,尽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但仍应允许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

这里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或者继母依法收养的,此时继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之间的关系为收养关系,双方为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根据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不得继承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的遗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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