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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这是因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也属于继承遗产纠纷,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专属管辖之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下面的案由。所以,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当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案由,进而适用继承遗产纠纷之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此,有不同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是继承人,也不是受遗赠人,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比如借款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等,这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应当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改变。所以,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案由仍应当是债权债务方面的案由,管辖法院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协议管辖的有效约定,也应当予以遵守。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继承法律关系,不应当适用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这里专门来给大家讲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存在案由和管辖权争议,出现过不同的判例。而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议,这涉及到大家对遗产范围的理解。从广义上讲,遗产范围应当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也就是遗产权利和遗产义务,从这个角度出发,被继承人死亡时,可能既有积极财产,即遗产,又有消极财产,即债务。所以,处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债务,属于遗产处理的范围,债权人主张以积极财产即遗产来偿还债务而提起诉讼,仍属于继承遗产纠纷的范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后,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方面,大家要注意把握继承法律制度中的三大原则,也就是遗产范围上的“概括继承原则”、遗产承受上的“当然继承原则”和遗产债务承担上的“限定继承原则”。

这里简要跟大家讲一下概括继承原则,这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由继承人整体承受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义务,而并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个别承受。概括继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须继承人作出承认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当然发生。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向全体继承人主张权利,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这里的放弃继承应当是概括性放弃,不能部分放弃,因为放弃继承的效力要溯及到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放弃继承视为自始不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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