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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知识

涉外遗嘱如何认定效力?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涉外遗嘱如何认定效力?这里的涉外遗嘱,通常是指遗嘱是在中国境外订立形成的情形。在我们国家,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在中国境外订立的,那么对于这份遗嘱效力的判断,就不能单纯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进行认定了。

这里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咱们举个例子。被继承人小王是一个刚满16岁的高中同学,有一天他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母亲带他到美国看病,在得知病情并不乐观的情况下,小王的母亲在跟小王沟通后,打印了一份遗嘱,小王在遗嘱上亲笔签了名,小王把他名下的一处中国房产指定由其母亲一人继承。随后小王和他母亲从美国直接去了英国,在英国旅游了一小段时间,最后回到中国后没有多久小王就去世了。那么对于小王的这份遗嘱如何认定其效力呢?咱们重点从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遗嘱方式上,这份遗嘱是打印遗嘱形式,因为没有见证人,如果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无效的遗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的规定,在遗嘱方式上,只要小王的这份遗嘱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这些地方法律当中的其中一个法律规定即可,遗嘱均为成立。比如,这份遗嘱是小王在美国订立的,美国是遗嘱行为地,如果这份遗嘱符合该行为地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遗嘱见证人不是必须条件的话,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因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是在遗嘱效力上,因为小王立遗嘱时才16岁,还在上学,还是未成年人,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小王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的规定,在遗嘱效力上,只要“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这些地方法律当中的其中一个法律规定满16岁就具备订立遗嘱能力就可以。比如,小王在死亡前已经加入英国国籍,并把英国作为了其经常居所地。此时,如果根据其英国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的规定,满16岁就已经具备订立遗嘱的条件,那么小王的这份遗嘱就不能因为他订立遗嘱时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关于如何确定适用国籍国法律和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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