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嘱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张某1系同村邻居。张某某夫妇婚后无子女。为了张某某夫妇的养老问题,经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协商,张某某与张某1于2002年10月19日签订了养老协议:养子张某不再养老和继承一切遗产,今后由张某1负责张某某夫妻二人一些养老和寿终,张某某家中一切遗产和责任田归张某1所有。之后,张某1夫妇开始雇保姆照顾张某某夫妇二人的生活。张某某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张某1夫妇负担。2006年8月23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养老协议。张某某家中责任田和宅基地一切事项一律由张某1负责处理。本协议从农历后七月开始。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该协议执行。2006年和2007年张某某家土地被征用两次,张某1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46083元。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被告辩称双方应继续履行扶养协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张某1两次签订的养老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某认为张某1不履行抚养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但张某某与张某1之间出现矛盾,张某某坚决不同意张某1 继续扶养,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张某某要求解除协议,应予支持。遗赠扶养协议系遗嘱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款系张某某家庭共有财产,其中三分之一即15361元归张某某之妻朱某某所有。因张某1对朱某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该款归张某1所有。其余补偿款30772元归张某某及其家人所有,张某某要求张某1返还,理由正当,张某某要求解除与张某1之间扶养协议,张某某应支付张某1因履行扶养义务而支出的费用。判决:一、解除张某某与张某1之间的扶养协议。二、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张某1返还张某某15847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1不服,上诉称应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继续履行扶养协议。张某某答辩称应当解除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关于附义务的遗嘱问题,包括遗赠继承和遗赠,现在由林福明律师团队的北京专业继承律师为大家进行法理分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附义务遗嘱的处理问题,该条明确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附义务遗嘱继承人应该履行相应义务,如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取消该继承、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嘱或遗赠中所附的义务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1)附义务的遗嘱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必须是可能实现的。
(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