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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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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以先取份加非固定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在一些国家,配偶最终取得的遗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配偶在参加继承之前依法定遗产先取权的规定,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先取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即遗产先取份;另一部分为配偶依非固定继承顺序与其他特定顺序血亲继承人就剩余遗产共同继承,从中取得其应继份。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有德国、英国、美国、希腊、以色列等。在此类立法例,配偶均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其可依序与前几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而前几个顺序的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较近、关系较为密切的血缘亲属。

下面以德国为例进行分析。

(一)关于配偶的先取份。

《德国民法典》对先取份的对象范围及取得条件都有具体规定。先取份的对象仅指非土地从物的婚姻家计标的和结婚礼物。生存配偶和第一顺序直系血亲同为法定继承人时,配偶有权取得非土地从物的婚姻家计标的,但以其为维持适当的家计而需要它们为限;生存配偶和第二顺序直系血亲或第三顺序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为法定继承人时,配偶有权取得非土地从物的婚姻家计标的和结婚礼物。在配偶行使先取权后,余下的财产才作为继承的标的物。表面上看,先取份是作为一种非遗产性质的份额在遗产继承前被提前取得,实际上先取份仍然是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财产,实质上仍属于遗产的范围。

(二)关于配偶的应继份。

德国是以亲系继承制确定血缘亲属继承顺序的国家。《德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五个顺序: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和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辈分比上述四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更大的祖先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在继承的等级顺序上,只要某一血亲有顺序在先的血亲,该血亲就没有资格继承。对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不固定其继承顺序,其在与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4;在与第二顺序继承人或第三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2;当第三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继承时,生存配偶从遗产的另一半中获得依第三顺序法定继承规则本来会归属于该晚辈直系血亲的应有部分。如果既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亦无第三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存配偶就将获得全部遗产。在此,第三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顺序被列于生存配偶之后,如果生存配偶在他们之前独立获得了全部遗产,则他们及其后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自然就没有继承遗产的机会。同时,由于德国法对参加继承的血亲的亲等没有限制,一切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以是继承人,所以难免出现同一继承人有多重血统的情形。在第一、第二或第三继承顺序中同时属于不同血统的人,均可获得每一血统中归属于自己的应有部分,每一应有部分视为特别应继份。在生存配偶同时是被继承人血亲的情形,德国法明确规定生存配偶既可凭配偶身份享有配偶继承权,也可凭血亲继承人身份参与血亲继承,因血统关系而归属于生存配偶的应继份,视为特别应继份。

可见在德国,继承人的范围没有像法国一样有亲等的限制,只要与被继承人存在血缘关系,就会成为继承人。因此,德国的血亲继承人范围是全世界最广泛的,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属于国家的情形出现。在生存配偶非固定继承顺序的安排上,德国法将可与配偶共同继承遗产的亲属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放得较法国更远一些。依法国法,当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一亲等)不存在时,配偶可独自受领全部遗产,德国法却要求只有当第三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亲等)不存在时,生存配偶才可获得全部遗产。其间虽然只放宽了一个亲等,但实际存在的人数却可能很多。可见,德国的规定也是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其他与被继承人血缘较近、关系较密切的血缘亲属的利益。它将兼顾利益的血亲范围依序控制在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及父母的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这三个顺序内,其范围较法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