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对特定遗产先取权案例
1995年春,某村姑娘王女与张男结婚后生有一儿一女。2015年夏,王女因病去世。张男认为,生存配偶应当优先继承遗产中的婚姻住房,待今后自己去世之后,再由子女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但张男的子女却认为,他俩应当与父亲同时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认为,本案涉及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对特定遗产的先取权问题,即涉及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问题。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参加继承。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有优先参加遗产继承的权利。继承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无前一顺序或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参加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此继承顺序的确定依据,是根据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在继承开始后,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才有继承顺序先后之分。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继承顺序。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当同时开始参加继承。必须指出,这样做并不会使生存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就本案而言,作为死者的配偶张男,他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外,还可以与子女一起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由于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都是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故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张男主张死者的遗产应首先由生存配偶继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生存配偶张男与两个子女应依法同时参加继承死者的遗产。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于生存配偶的遗产先取权没有规定,此立法漏洞不利于保障生存配偶维持其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而对此问题,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生存配偶对特定遗产有先取权。而法国对生存配偶则设有遗产用益权制度,以保障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房的居住权和对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使用权。因此,我国《继承法》还有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