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要注意,两月时效不能误
【案情介绍】
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0年3月两位老人在黄先生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的房屋留给黄先生继承。两位老人分别于2010年和2014年去世,黄先生在二老都去世后从父亲手中得到老人遗留的公证遗嘱,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居住,所以未作出任何表示。直到2016年9月临近结婚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黄先生才找到姑姑、叔叔商议,姑姑叔叔都认为黄先生未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律师说法】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林福明认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应当属于遗赠。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本案中,黄先生自己也认可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公证遗嘱,但直至本次起诉时已近2年,再次,期间,黄先生既未向其父母作出过任何接受的表示,也没有向叔叔姑姑作出相应表示,更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起诉。法院无法认定黄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时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像黄先生这样耽误接受遗赠导致无效的例子,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必须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为了证明自己已经作出明确接受表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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