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裁判要点】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属于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助,应当由死者的直系亲属共享。若死者的近亲属在长时间内未与死者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工亡补偿金时,其他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适当予以多分。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张某某的女儿登记结婚后生下于某。后张某某之女因工死亡,于某某遂领取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22万元。张某某多次向于某某提出分割该工亡补偿金的要求,但双方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经查,张某某多年来未与于某某等共同居住。
张某某以其多次提出分割该笔补偿金的请求,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比照遗产继承的方式,分割工亡补偿金。
于某辩称:张某某并没有多次提出分割请求,且张某某的另一女儿张某已代其领取3万元。张某某身体健康,完全能自食其カ,张某不是张某某家唯一创收者,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不符合法律要求,只能适当享有一部分。
于某某辩称:抚养幼小的于某成人需要很多钱,所以22万元工亡补偿金主要应由其享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718.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死者的直系亲属有权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由于丧葬费系用于死者的安葬,故不应进行分割;而年幼的于某应当优先享有抚恤金;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作为直系亲属的于某某、于某、张某某共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助,而家庭是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同财共居系其显著特征,其他并无明显的特征。虽然,张某某系死者的父亲,但多年没有与于某某等同财共居,所以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于某某、于某应适当多于张某某。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渊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故在分割工亡补助金时不能比照《继承法》。
【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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