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可以终止他人监管未成年人财产的委托关系
【裁判要点】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仅对未成年人财产有管理、保护的权利,而且还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张某法是张某、吴月珍之子,与徐业香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张某法因工受伤死亡,获得赔偿32万元。徐业香与张某、吴月珍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张某某的份额暂由吴月珍保管,视张某某的生活环境而定;张某某抚养费1300元,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每年一万元从存于吴月珍处的款项支付。现张某某随徐业香生活,吴月珍将张某某的13000元赔偿款改存在自己名下。
徐业香遂以席偿不应存放在吴月珍名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吴月珍交出张某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其行使监管权。
吴月珍答辩称,拒绝交出该赔偿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徐业香是张某某的监护人,其与吴月珍、张某签订的协议中,对涉及张某财产处分的条款并未侵犯张某某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现徐业香主张变交更该条款,由自行行使财产的监管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业香的诉讼请求。徐业香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存单与密码由吴月珍保管”的约定,该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吴月珍告诉其存款的密码,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数额,致使其对张某某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损害了其监护权的行使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吴月珍交出张某某名下的存款单由其监管。
张某、吴月珍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吴月珍将属于张某某所有的赔偿款交由徐业香管理。
【裁判理由】
本案中,作为张某某母亲及法定监护人的徐业香,对未成年子女张某某的财产当然享有管理的权利。虽徐业香曾与吴月珍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张某某的财产暂由吴月珍保管,但该约定的性质系徐业香暂时将对张某某财产的管理权委托于吴月珍。作为委托人的徐业香,有权在未征得吴月珍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委托关系。况且,协议也仅约定该财产暂由吴月珍保管且视张某某生活环境而定。现张某某随徐业香生活,结合对张某某学习及日常生活的考虑,该财产交由徐业香保管将更有益于张某某的健康成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東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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