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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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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简介】

原告:苗甲、苗丁。
被告:苗乙、苗丙。

法院经审理查明:苗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苗乙、苗丙、苗甲、苗丁。2005年2月丁某去世,2011年11月苗某去世。1993年11月苗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房屋一套,登记于苗某名下。苗甲、苗丁提供2008年1月12日苗某出具的《遗嘱》,内容为:“去世后,在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套产权房由我女儿苗甲继承,我的全部财产也由我女儿苗甲继承。”上述《遗嘱》有李某.杨某见证,李某以见证人身份书写“此遗嘱系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009年11月21日,苗某再次在上述《遗嘱》和见证人姓名下方签署姓名。苗甲、苗丁又提供2008年6月2日苗某出具的《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我购买的京棉危改区某单元18层10号住房由我女儿苗甲继承,我的全部财产也由我女儿苗甲继承。”苗甲、苗于又提供光盘,以证明苗某订立遗嘱的过程。 苗乙提供2008年2月20日的《遗嘱》,内容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一套住房归苗乙,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京棉新城某18层10号的一套住房归苗丙,京棉新城某22层10号的套住房归苗甲。”苗乙提供2008年2月18日苗某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书》,内容为:同意将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赠与苗乙,苗乙同意接受该赠与。苗甲、苗丁其提供苗某2010年12月15日书写的《声明》和2010年12月16日签署的《证明》份,内容为:“苗乙、苗丙、孙女、孙女婿、大儿媳为了达到侵占我的两套房产与其他财产的目的,合谋、拟定、打印多份遗嘱房屋赠与协议书、房屋赠与家庭事项协议书、证明、权利说明书,更改户主申请家庭公约等文件后,胁迫我为他们签名捺手印;同时他们也侵占了我长女苗甲的一套房产与其他权利,我声明:这些文件全部作废。”

【各方观点】

苗甲、苗丁观点:不认可苗乙提供的2008年2月20日的《遗嘱》和2008年2月18日的《房屋赠与协议书》,苗某已经声明作废。

苗丙观点: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房屋系苗某和丁某的共同财产,苗某不能自理。不认可苗甲苗丁提供2008年1月12日的《遗嘱》和2008年6月2日的《遗嘱》。苗某写的材料都不是苗某书写的,苗甲胁迫、欺骗苗某,且苗某当时年龄已高,神志不清。

苗乙观点: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本人居住了将近30年,父母承诺本人购买房屋就归本人,该房屋购买款均是本人出的,上述房屋的全部份额应由本人继承。

【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房屋,苗某在与丁某婚姻期间购买上述房屋,并登记于苗某名下,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苗甲、苗丁提供了苗某2008年1月12日出具的《遗嘱》、2008年6月2日的《遗嘱》和录像。苗乙提供2008年2月18日的《房屋赠与协议书》2008年2月20日的《遗嘱》抗辩。考虑到2009年11月21日苗某再次在2008年1月12日的《遗嘱》和见证人姓名下方签署姓名,结合苗甲、苗丁提供的两份《遗嘱》的内容签署时间和《证明》等证据,认定2009年11月21日签名确认的遗嘱有效。该房屋中苗某部分应按其遗嘱予以分割,丁某部分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关于京棉危改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有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评析】

公民有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已死后的财产,即公民有遗嘱自由的权利。遗嘱自由,包括订立遗属的自由,也包括变更遗嘱的自由和撤销遗嘱的自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啊。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撇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继承法对于多份遗嘱内容发生中突时,确定遗嘱效力的两条原则:(1)最后的遗嘱优于在先的遗嘱;(2)公证遗嘱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实践中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先看有无公证遗嘱,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如没有公证遗嘱,或公证遗嘱被撤销的,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当然进行遗嘱效力优先性排位的前提是,这些遗嘱都是合法成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体要件,则不需要对其比对效力优先性。

既然多份遗嘱的效力优先性的判断主要基于遗嘱订立时间,那么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部分遗嘱的订立时间无法确定,该怎么办?笔者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各种遗嘱的形式要件中都包括订立的年、月、日。如果未注明年、月、日,则该遗嘱因不具备形式要件而不成立,不成立的遗嘱无须讨论是否有效。因此,在存在多份遗嘱需要比对哪份遗嘱有效时,可以首先排除无法确定订立时间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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