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如何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团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甲系本案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出生于1914年,去世于1997年终身未婚,亦未生育子女,父母早已去世,其有一个兄弟陈乙已于1971年去世。原告陈某系陈乙的女儿,即被继承人陈甲的侄女,负担了陈甲生养死葬的相关事务。另查明,原告陈某已在他处申请过宅基地建房。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被继承人陈甲系原告的叔叔,无法定继承人,日常生活长期由原告照料,病重时的相关事务及身后事亦由原告操办。陈甲遗产涉案房屋,由原告居住在内。原告有权取得涉案房屋,要求确认陈甲遗产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观点:认可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
【法院裁判理由】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陈甲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名下的遗产房屋依法应归村集体所有。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原告属于对陈江林抚养较多的人,其提出取得无人继承的涉案房屋的要求,依法可视情况由其分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中,原告已在他处拥有宅基地,故其仅可分得的是遗产房屋,不包括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七条。
【案例二】
★法院观点★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有单位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可以被继承人单位为被告。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系被继承人魏某的学生。魏某的父亲于1970年12月27日死亡母亲于1985年4月18日死亡。魏某生前未结婚生子,亦无兄弟姐妹。1990年起原告直对魏某进行照顾,,并联合其他同学对魏某进行探望,魏某生病时亦主动承担起照顾义务。2012 年魏某身患癌症,原告及其家人常去医院耐心照料和护理直至2012年9月14日魏某去世。魏某生前将存折存放在原告处。魏某退休后亦得到原单位(中国中学)和其他学生的关心和帮助。2012年7月,魏某曾在他人协助下欲办理遗嘱公证,后因种种原因未办成。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上述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有权主张分得适当遗产。那么酌情分得遗产权人起诉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首先 酌情分得遗产权人为原告。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有权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为此,其在起诉时应列为原告。其次被继承人生前系集体
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酌情分得遗产权人系与集体所有制组织诉争财产权益,为此,应列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被告。如上述案例一。最后,被继承人生前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酌情分得遗产权人系与国家诉争财产权益,那么酌情分得遗产权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列国家为被告?如可以,应由谁来代表国家应诉?如不可以,应列谁为被告?目前,我国继承法尚无此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不可以列国家为被告。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只承认公民有继承权利能力,而不承认法人、组织和国家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法》第一章和第二章的规定中,只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而没有规定法人、组织和国家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是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作出规定,并不据此承认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国家取得遗产系基于继承权。国家也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列为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此外也没有什么机构能够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诉讼。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家不能在这类诉讼中被列为被告。
案例二中,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被列为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应收归国家所有的抗辩意见,维护国家的利益。这种做法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是否有权代表国家应诉?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授权,也没有国家个别授权。生前所在单位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护国家的利益?因为该遗产无论怎样都不归生前所在单位所有。生前所在单位对于在此类诉讼中应诉的权与责为何?生前所在单位有无可能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虚假诉讼?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单位,该列谁为被告?在此类诉讼中可否不列被告?
笔者认为:这类诉讼可以不列被告,只列原告,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遗产归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或收归国家所有。也可以考虑将该类案件编人民事特别程序的规定中,通过民事特别程序确定遗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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