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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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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可以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丁×1,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丁×2,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X,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丁×1诉被告丁×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1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系文盲,未婚,且无子女。2008年,原、被告在村委会领导常×及黄德志的主持下签订了赡养协议一份(由被告保管),大概内容为被告赡养原告,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王庄村180号院内三间房屋将来归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一同生活不到一年时间,被告便不履行协议,经常不管原告生活,后两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最终赶出家门。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协议赡养责任,原告也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赡养协议。

被告丁×2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赡养协议。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丁×1与丁×2系叔侄关系。2008年,丁×1与丁×2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约定丁×2负责赡养丁×1,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王庄村180号院内3间房屋待丁×1去世后归丁×2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丁×1提交了该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及见证人常×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与常×本人对其证人证言进行了核实。现丁×1以丁×2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丁×2坚决不同意丁×1的诉讼请求,并称其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未能就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证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丁×1虽未能提供其与丁×2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证据经本院与证人本×,该证人与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本院对于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依据该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丁×1与丁×2确于2008年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应属遗赠扶养协议。现丁×1以丁×2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丁×2虽辩称其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丁×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丁×1与被告丁×2于二〇〇八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丁×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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