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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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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尚未开始,基于合理理由,非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有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丙。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原告母亲宋某某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宋某A、万某某系原告外公外婆。2005年5月12日,原告父母黄某甲与宋某某去世。2007年原告外公宋某A去世。2008年1月27日原告父亲单位地化所的集资房要求付清尾款,原告外婆万某某支付原告35万元,原告写下了“关于黄某自愿放弃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财产继承权的声明”,内容为:“由于地化所购房需要资金,外婆万某某提前将资金35万元分配给我购买房屋,从今以后,黄某不再参加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任何财产分配,自愿放弃,永不反悔。”2015年6月,原告外婆万某某去世,原告请求代为继承外公外婆的财产。现原告主张是受姨妈宋某甲欺骗,自己也不懂法律知识,才写下放弃继承的声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定“关于黄某自愿放弃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财产继承权的声明”无效;二、确定原告享有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财产继承权。

【一审认定与判决】

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是在得到35万元的前提下写下放弃继承的声明,当时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声明有效。原告称是受被告宋某甲欺骗并胁迫写下该声明,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宋某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若宋某A与宋某某真留有遗嘱不给原告财产,就没有必要再写放弃声明,因此原告与被告宋某甲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黄某“关于黄某自愿放弃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财产继承权的声明”有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宣判后,黄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宋某甲对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宋某甲自认欺诈上诉人的陈述应予采纳;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宋某甲的陈述并不矛盾且符合常理。二、上诉人认为声明无效,理由如下:1、上诉人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时,外婆万某某尚未去世,即继承尚未开始,上诉人尚未取得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无效,应当认定上诉人对于放弃外婆万某某财产继承权的部分无效且享有继承权;2、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现在遗产并未处理,上诉人有权对放弃继承翻悔且理由充分。上诉人既已翻悔,就应当认定上诉人对放弃外公财产继承权的声明也无效并享有继承权;3、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上诉人是在受到被上诉人宋某甲的欺诈,才会在只拿到35万元的情况下写下放弃继承的声明,应当认定该声明无效。上诉请求:1、撤销XX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涉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认承担。

被上诉人宋某甲进行答辩称:2007年的时候,因为黄某父亲购买房子的尾款要支付,黄某叫我帮忙,当时我想多分家产,就欺骗黄某说有遗嘱不让她继承财产,因为黄某当时差钱,她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写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

被上诉人宋某乙进行答辩称:1、上诉人黄某在写“放弃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遗产继承”声明时已年满22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2、上诉人是在得到35万元的情形下,写下“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完全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有效民事行为。该“声明”应为有效;3、上诉人与外婆(万某某)是祖孙辈关系,声明是写给外婆的,根本不存在欺骗问题。

被上诉人宋某丙进行答辩称:声明的产生我是知情的,因为黄某在2008年冬天的时候要交房屋的尾款,我们母亲通知我们说要取35万元给黄某,当时我们一起去银行取的,在银行取钱之后黄某很高兴地写下了该份声明,所以不存在欺诈隐瞒的行为,该份声明是有效的。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黄某于2008年1月27日写下了“关于黄某自愿放弃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财产继承权的声明”,内容为:“由于地化所购房需要资金,外婆(万某某)提前将资金35万元人民币分配给我购买房屋,从今以后,黄某不再参加外公(宋某A)、外婆(万某某)的任何财产分配,自愿放弃,永不反悔。”现黄某主张该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是在受到被上诉人宋某甲欺诈及胁迫的情形下所写,但是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宋某甲虽然自认当时为多分家产欺骗上诉人黄某写下了该放弃遗产的声明,但被上诉人宋某甲系黄某的姨妈,双方之间存在复杂的感情及利害关系,在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仅凭宋某甲的陈述不能证明上诉人黄某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写的该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故对于上诉人黄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黄某主张其书写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时,继承尚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无效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上诉人黄某主张现在遗产并未处理,上诉人已对放弃继承翻悔,应当认定上诉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的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之规定,上诉人黄某书写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黄某是在得到35万元的前提下写下的该放弃继承的声明,该声明应合法有效,故对于上诉人黄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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