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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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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

【案情简介】

包惠芬(化名)经历了两次婚姻,前后生下6个孩子。两年前,包惠芬安然离开人世。近日,6个孩子却突然对簿公堂。原来,包惠芬的第一次婚姻,丈夫病逝;第二次婚姻,丈夫李德友刚结婚就被收容劳教,坐牢了3年。30年后平反,李德友分到了一套房子。让6个孩子对簿公堂的,就是李德友留下的这套房子。原告,是包惠芬和前夫的4个孩子。被告,是包惠芬和李德友婚后的2个孩子。原告中,3个孩子要求继承整套房屋,1个孩子仅要求继承母亲的那份。被告中,1个孩子认为,原告未曾跟李德友住在一起,均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1个孩子主张,自己曾为房屋出过钱。那么,4名原告作为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李德友的遗产呢?

原告:我们要求继承李德友和包惠芬的财产。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没有权利继承李德友的财产,他们没有尽到义务,没有照顾过我父亲,也没有喊过爸爸,他们没有产生抚养关系。

原告:我们每年都会去看他,虽然喊他叔叔,但还是父子关系。
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这父子关系倒有了疑问了呢?

原来,由于李德友在和包惠芬领结婚证后的第二天,就被收容劳动教养。而且,李德友劳动教养期满后,留厂工作,不能像别的父亲一样每天回家。六个小孩平时就主要是包惠芬带着。在孩子们的童年记忆里,对“跟父亲一起生活”并不深刻。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和自己的父亲住在一起,即便是继子女,也无权继承。

被告不仅质疑了原告对李德友的继承权,连原告说的“母亲的那份”也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房子属于父亲李德友的个人财产。房子是李德友平反后分到的。房子是李德友的名字,与包惠芬无关,当然也就与四个原告无关。

提问: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问:对于原告和李德友的关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答:法院调查了李德友的档案,查明李德友于1958年4月至1961年11月间被收容劳动教养,收容劳动教养期间每月回家一次,劳动教养期满留厂后,约一周回家一次,故李德友与当时未成年的四原告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执行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本案诉争房屋系李德友与包惠芬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原告与李德友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故原、被告均为李德友与包惠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老三庭审时明确要求只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老六在李德友与包惠芬生前与他们共同生活,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故在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

最终,法院根据51万元的房屋鉴定价值作出了以下判决:

房子归老六所有,老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老大、老二、老四、老五房屋分割款各7.5万元,给付老三房屋分割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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