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债务人去世,欠款谁来还?民法典明确规定,即使全体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遗产管理人仍可列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案例】
几年前,郭某向陈某借款25万元用于其夫妻开店,约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催郭某还钱遭拒,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郭某偿还陈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期间,不料郭某因车祸身亡。郭某留有个人住房一套,其妻齐某将住房卖掉得款32万元,把其中10万元给了儿子郭某某(已成年)。陈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该遗产继承人和管理人齐某、郭某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25万元债务属于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继承人在清偿死者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被执行人郭某的32万元遗产,被其妻齐某及儿子郭某某继承,法院由此认定,陈某最多仅能申请执行郭某某10万元份额,余下份额由齐某负责偿还。
【解读】
破解“同案不同执”难题,维护债权人胜诉权益
“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遗产管理人制度被首次提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陈建华法官介绍,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这就意味着,在遗产分割前,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对方的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将遗产管理人明确为被执行人,解决了当事人死亡时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破解了‘同案不同执’难题,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捍卫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陈建华分析说,当事人死亡之后,执行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法院执行案件时,对遗产负有保管与清偿义务的人主要有3种做法:一种是将其确定为协助执行人,对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另一种是将其直接确定为被执行人,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还有一种是不列其为执行主体,直接执行遗产。
债务人去世,所欠的合法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所继承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债务,但仅能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上述案例中,遗产继承人恰好都是遗产管理人,郭某某继承了父亲10万元遗产,债权人陈某最多仅能申请执行郭某某10万元份额,余下份额由齐某负责偿还。
“不过,很多人认为的‘父债子还’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陈建华强调,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遗产,就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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