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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收取的遗产房屋租金应作为遗产孳息处理,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金某1。
原告:金某2。
原告:顾某某。
被告:金某3。
被告:金某4。
被告:金5JINYING。
原告金某1、金某2、顾某某诉被告金某3、金某4、金5JINYING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金某2、顾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金某3的法定代理人毕XX、被告金某4亦系被告金5JINYI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1、金某2、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金X铉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205.6室房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由原告和被告金某4、金5JINYING按份共有,被告金某3应继承的份额归原告金某1所有,由原告金某1支付被告金某3相应的折价款;2.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金X铉名下在申万宏源XXXX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余额,股票和资金余额归原告金某1所有,由原告金某1支付其他原、被告相应的折价款。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金X铉和高X珍系原配夫妻,生育金某1、金某2、金X琳、金某3、金某4、金5JINYING6名子女。金X琳于1990年9月22日报死亡,其生前生育一子即原告顾某某。金X铉于2007年3月17日报死亡,生前未立遗嘱。高X珍于2012年4月13日报死亡,其于2007年3月27日在XX市XX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待其死亡后,系争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包括应由其继承的产权及其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全部由金某1继承。现两被继承人遗留有系争房屋产权和证券账户股票和资金余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关于系争房屋租金及处理意见,原告同意被告金某4的意见。
被告金某3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遗产无异议,但被告金某4自2008年6月起将系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该租金也应作为遗产处理。对高X珍的公证遗嘱不认可,因该遗嘱是在金X铉死亡后不久办理的,且高X珍患有痴呆,没有能力办理遗嘱。金某3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的遗产,取得相应的折价款。
被告金某4、金5JINYING共同辩称,认可高X珍的遗嘱。高X珍办理公证遗嘱时,是金某4和金某1陪同高X珍去公证处的,当时高X珍精神状况正常。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金某4将系争房屋出租,在高X珍生前收取的租金已用于高X珍的生活,不同意分割,在高X珍死亡后收取的租金,同意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金X铉和高X珍系原配夫妻,生育金某1、金某2、金X琳、金某3、金某4、金5JINYING6名子女。金X琳于1990年9月22日报死亡,其生前生育一子即原告顾某某。1995年5月,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金X铉。2007年3月17日,金X铉报死亡,生前未立遗嘱。2007年3月27日,高X珍在XX市XX区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表示待高X珍去世后,系争房屋中属于高X珍所有的产权包括应由高X珍继承的产权及高X珍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全部由金某1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2012年4月13日,高X珍报死亡。现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系争房屋价值300万元。
另查,一系争房屋由被告金某4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2008年6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每月租金2100元,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12月21日每月租金2300元,2010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每月租金2400元,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12日每月租金2550元。2016年12月,被告金某4将系争房屋出租,租赁期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每月租金3000元,目前尚在出租中。
二被继承人金X铉在申万宏源XXXX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有客户号为XXXXXXXXXX的证券账户,截止2018年4月20日,该账户有股票:无锡转债2股、赣粤高速2600股、振华重工2000股、连云港3000股、中国重工1000股、大唐发电2000股、西藏矿业1000股、长江证券400股、江银转债20股,资金余额39,642.95元,资产总额为106,740.39元。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该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余额总值按106,740.39元处理。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金X铉先于被继承人高X珍死亡,其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由高X珍和子女依法法定继承;子女中金X琳先于金X铉死亡,则金X琳对金X铉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金X琳的儿子顾某某代位继承。高X珍生前办理公证遗嘱,表示系争房屋中属于高X珍的产权和高X珍应继承的产权由金某1继承,被告金某3虽持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本院对金某3的抗辩不予采信,依法确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则系争房屋中属于高X珍的遗产份额由金某1继承。本案所涉遗产包括金X铉名下的系争房屋产权和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系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两被继承人应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金X铉所属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和金X铉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高X珍所属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按其遗嘱处理。原告在诉请中关于系争房屋的处理方案,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金某1支付被告金某3的折价款应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的房屋价值按份额计算。关于股票和资金余额,原、被告确认归原告金某1所有,并由原告金某1按双方确认的价值支付其他当事人相应的折价款,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房屋租金,其中在高X珍在世时收取的租金,考虑到收取租金的金额以及高X珍的生活需要,被告金某4表示已用于高X珍的生活,原告无异议,被告金某3也无证据证明尚有余额,故对该租金本案不作处理;高X珍死亡后,金某4收取的自2016年12月16日起的系争房屋租金,应作为遗产孳息处理,由原、被告依法法定继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205.6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金某1、金某2、顾某某、被告金某4、金5JINYING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金某1占十四分之十的份额,原告金某2、顾某某、被告金某4、金5JINYING各占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金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金某3房屋折价款214,286元;
二、被继承人金X铉在申万宏源XXXX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号为XXXXXXXXXX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余额归原告金某1所有,原告金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2、顾某某、被告金某3、金某4、金5JINYING每人财产折价款17,790元;
三、被告金某4收取的XX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205.6室房屋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3000元的租金归被告金某4所有,被告金某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1、金某2、顾某某、被告金某3、金5JINYING每人六分之一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6元,减半收取16,043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9948元,由原告金某2、顾某某、被告金某3、金某4、金5JINYING每人负担1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金某1、被告金5JINYIN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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