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某连。
原审被告:艾某辉。
原审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贺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桥、陆某连及原审被告艾某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交通事故责任侵权纠纷,定性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被申请人只在遗产范围内赔偿责任,显失公正,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胡某桥、陆某连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王某与胡某茂共同饮酒,相互之间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客观性和事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胡某茂生前并没有留下遗产,现如今要求胡某桥、陆某连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清偿胡某茂所负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王某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桥、陆某连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侵害是现实的;第二,行为人采取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方法是适当的;第三,保护了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免受侵害或者减小了侵害程度;第四,自己受到了一定的物质、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以受益范围为限。本案中,王某与胡某茂共同饮酒,相互之间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王某为挽救胡某茂而进入机动车道但并未产生挽救胡某茂成功的结果。再审申请人提出应当参照(2018)鲁xx民初xxx号和(2019)鲁xx民终xxx号判决,请求在遗产范围外胡某桥与陆某连承担补偿责任。经本院审查,该案例与本案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争议焦点不同,不属于类案,无法参照适用。原审基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艾某辉对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胡某茂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胡某茂对王某的上述赔偿责任应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清偿,胡某桥、陆某连系胡某茂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胡某桥、陆某连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损失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确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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