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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历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上诉人历某、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历某、张某1、张某2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继承案件中适用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情、明确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但被继承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效率。据此,历某、张某1、张某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杨某、贾某对于历某、张某1、张某2的上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贾某系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张某3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杨某、贾某、历某、张某1、张某2共同继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3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历某、张某1、张某2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历某、张某1、张某2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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