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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有多套遗留房产时,主要遗产所在地为房产面积更多的地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宋某5。
原审被告:宋某6。
上诉人宋某1因与被上诉人宋某2、宋某3、宋某4、李某及原审被告宋某5、宋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1上诉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507号房屋),其区位价值高于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1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3号房屋),故北京市东城区为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及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被继承人遗产主要包括507号房屋、102号房屋及103号房屋,其中507号房屋(面积40.51平方米)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02号房屋(面积64.88平方米)及103号房屋(面积62.21平方米)均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辖区为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之一,并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宋某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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