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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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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中被继承人遗产有待于另一案件结果进行确认,本案应中止审理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2。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韩某3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崇瑞。
  原审被告:梁某。
  原审被告:沈某1。
  原审被告:沈某2。
  
上诉人韩某1、韩某2与被上诉人韩某3、原审被告梁某、沈某1、沈某2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1、韩某2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诉讼费由韩某3负担。事实和理由:韩某1、韩某2共同主张其与被继承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本案涉及的协议效力问题正在另案(2021)京0102民初18255号审理中,韩某1、韩某2已向一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韩某3未就本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梁某、沈某1、沈某2未提交书面意见。
  
韩某1、韩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韩某1、韩某2继承汪英侠遗留房产北京市西城区锦南小巷4号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利益(所有回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中韩某1、韩某2的份额,韩某1、韩某2各分得该利益的八分之一;2.韩某3向韩某1、韩某2各返还拆迁安置款119654.1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韩某3、梁某、沈某1、沈某2承担。

【一审认定与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转继承纠纷,首先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韩某1、韩某2要求分割的遗产来源于韩某3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1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而韩某1、韩某2对该协议的效力持有异议,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18255号,现该案尚未审结。韩某1、韩某2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待于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确认。在该案终审前,本案不宜将诉争财产直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本院对本继承案件暂无法处理,故对韩某1、韩某2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案驳回韩某1、韩某2的起诉,并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实体权益,双方可待前述案件有终审结果后,再另行解决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问题。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韩某1、韩某2要求分割的遗产涉及韩某3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1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韩某1、韩某2已就该协议的效力问题向北京市**区****************,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18255号。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作出驳回起诉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0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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