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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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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春。
  
上诉人许某、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2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许某、赵某1上诉称,本案依法应该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赵某3自2017年2月和许某结婚时就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居住,去世时亦在此居住。所以,被继承人赵某3的住所地应该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本案应该由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
  
赵某2对于许某、赵某1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院认定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2以被继承人赵某3遗留的合法遗产应由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分割被继承人赵某3遗留财产,故本案属于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继承遗产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赵某3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57号。许某、赵某1虽主张赵某3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赵某2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许某、赵某1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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